協商和解是指債權債務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
時間:2023-11-28 來源:要賬公司瀏覽次數:273
一、和解法
協商和解是指債權債務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協商或邀請第三人從中斡旋,解決糾紛。債權債務當事人因自行協商解決爭端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
二、調解法
債權債務當事人雙方可向法院或其他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三、仲裁法
仲裁是指債權債務雙方當事人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達成協議,自愿將爭議交給第三方進行裁決。仲裁并不是解決糾紛的必經階段,當事人達成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協議,或是從仲裁機構作出裁決之后,當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訴的,不得向法院再次申請裁決。
四、訴訟法
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在案件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依法審理和解決特定糾紛的方式。實質上是解決“官—民”之間糾紛的國家權力行為。從表現形式看是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訴公活動所形成的訴訟法律關系。從本質上說是國家解決社會糾紛的一種專門活動。訴訟程序是在訴訟法律關系主體參與下,由司法機關依照法定方式和步驟解決具體案件的活動和過程。訴訟是實現法律的最有效方式。
五、申請支付令法
債權人可以先與債務人協商還款事宜。如果債務人拒絕還款,那么,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法院會審查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是否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如果存在并且債務人沒有異議,法院會出具支付令。如果債務人異議或者不履行支付令,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強制執行還款。
六、申請先予執行法
先予執行是指法院在終審判決之前,為解決權利人的生活或生產經營急需,裁定義務人預先履行義務的制度。如果債務人拒絕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法院會審查債權人的申請是否符合條件,如果符合條件并且債務人沒有異議,法院可以裁定先予執行。如果債務人異議或者不履行先予執行的裁定,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強制執行還款。
七、申請財產保全法
財產保全是指為了保障債權人的利益,法院在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之前,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制度。如果債務人存在惡意轉移財產等行為,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法院會審查債權人的申請是否符合條件,如果符合條件并且債務人沒有異議,法院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如果債務人異議或者不履行財產保全裁定,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強制執行還款。
八、申請強制執行法
如果債務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會審查債權人的申請是否符合條件,如果符合條件并且債務人沒有異議,法院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如果債務人異議或者不履行強制執行裁定,債權人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或者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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