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要賬公司:怎樣避免對公司債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時間:2025-06-05 來源:要賬公司瀏覽次數:26
怎樣才能避免對公司的債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配偶應怎樣避免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律師認為,一人的有限公司的股東若需免責。山東要賬公司應該做到以下幾點:
一、有標準的財務報表及賬冊
作為有限公司的特殊方法,亦應依據《會計法》以及《企業會計原則》的要求建立財務處理原則,編制符合要求的財務報表,保留相關財務的原始憑證及賬冊(須財務負責人簽名)。若沒有標準的財務賬冊、沒有依照公司法的規則進行年度審計或許要承擔相應的晦氣結果。
山東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王剛既沒有依照公司法的規則進行年度審計,所供應的部分會計賬簿也極不標準,不符合會計原則,且許多手寫的“收據”均注明其向案外人支某的金錢為現金支某,沒有任何銀行憑證,也不合常理,原審法院確認劉偉杰的舉證不能到達公司法的方法要求及實質要求,并無不當,然后確認其應對公司債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堅持年度審計
山東要賬公司,因為一人有限公司不存在股東會,公司一切的嚴重事項均由股東抉擇,沒有有效的監督和束縛機制,正因為如此,《公司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對一人有限公司作了特別規則,其間公司法第六十二條規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因此,作為一人有限公司理應依據該《公司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則堅持延聘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審計,以便逐年留下公司財務獨立的相關依據。但是,在現行的年報公示原則下,已很少有一人有限公司延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審計,其背面的法則危險應引起股東的滿足注重。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并未規則年度審計報告是證明公司工業獨立的僅有依據,因此,作為投資人,一旦產生訴訟,應立即懇求司法審計,以便證明公司財務獨立。
如:應高峰訴嘉美德(上海)商貿有限公司、陳惠美其他合同糾紛案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來歷:《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6年第10期(總第240期)
山東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陳惠美供應了上訴人嘉美德公司的相關審計報告,能夠反映嘉美德公司有獨立無缺的財務原則,相關財務報表亦符合會計原則及國家外匯處理的規則,且未見有公司工業與股東個人工業混同的痕跡,能夠基本反映嘉美德公司工業與陳惠美個人工業相分離的現實。
三、分紅應依法扣繳稅款
依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則〉的告知》(國稅發〔1994〕89號)第十八條的規則,在分紅時,單位依法扣繳個人所得稅,作為一人有限亦不例外。因此,若需證明個人財務與公司財務獨立,但公司又存在分紅的情形下,作為股東除了應供應滿足方法要件的股東分紅抉擇外,還應滿足依法交納個人所得稅的實質要件,否則,或許被視為個人工業不能獨立于公司工業。
因此,山東要賬公司在《公司法》對一人有限公司有特別規則的情形下,一人有限公司的品格否認之訴中,股東往往都對公司的債款承擔連帶責任,很少有公司能夠證明公司工業與股東個人工業獨立,作為股東若要躲避運營中危險,應當依法運營,并建立符合規則的財務處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