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雙方對利率約定的法律依據
時間:2023-11-17 來源:要賬公司瀏覽次數:265
一、借款雙方對利率約定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民間借貸的利率作出了限制性規定,即民間借貸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借款的利率不得高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但可以有上下浮動。同時,在借貸雙方對利率約定有爭議的情況下,司法解釋規定,如果當事人請求對利息部分予以保護,那么法院可以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二、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00條:“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條規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對出借人將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如果出借人將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那么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同時,法律和司法解釋也對復利的計算作出了限制性規定,即復利的利率不得超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三、借貸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97條:“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1條:“公民之間的借貸,雙方對返還期限有約定的,一般應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出借人隨時可以請求返還,借方應當根據出借人的請求及時返還;暫時無力返還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責令其分期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民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屬于民間借款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公民之間的生產、生活引起的借貸糾紛,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公民之間因公引起的借貸糾紛和非國家工作人員之間的借貸糾紛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處理。公民之間因借貸外幣、金銀、珠寶、文物等財產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糾紛,可參照本意見處理。由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進行的民間借款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