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金融機構的監督職能手段
時間:2023-05-20 來源:要賬公司瀏覽次數:377
利用金融機構的監督職能手段 我國法律規定:國家銀行具有對開戶人 ( 即法人或企業 ) 的金融及經濟活動進行監督的權利。具有實施強制結算的權利和協助執行的職能。
借助行政干預手段 通過找債務人的上級主管部門,請求他們幫助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合同。首先應當做好債務人主管部門的工作,要想方設法力爭獲得主管機關的支持和同情。
用中斷合作關系手段 在整個社會大系統中,人與人、企業與企業互相之間誰也離不了誰,彼此都有相互依賴、互相協作、互相制約作用。因此在清債過程中就可以利用中斷協作關系而迫使債務人盡早還債。
運用訴訟手段 在清債過程中,對于那些不講理、不商量、一心只想著欠債于己有利,從而存心久欠不還甚至想借機賴掉債務的債務人, 有效的清債辦法或許是運用民事訴訟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債務人清償債務。
利用人際關系 借助與欠債人有情感聯系的第三人,以達到清債目的,不是正面去攻,而是迂回包抄,走外圍路線。 第三人包括:親屬(父母、兒女、兄弟姐妹、丈夫或妻子等)同事、朋友等。 把握原則:必須是對債務人有足夠影響力的人。
以理清債 與欠債人交往中以禮相待,開誠布公,保持一種互敬互重,真誠相見的氣氛,這會使債務人盡快履行債務。如果在債務人面前傲慢無禮,目中無人,進而以債主的身份盛氣凌人,甚至貶損、侮辱債務人,雙方就會發生爭吵,甚至會彼此中傷。債務人因此會產生一種逆反心理,不但認識不到自己的過錯,反而認為催債人野蠻無理,就會設置新的障礙,增添新的困難。把握原則:因人而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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